某日,腾冲海关关员在滇滩通道旅客入境通道进行巡查时,发现一名入境旅客神色异常,现场关员随即对其行李物品进行人工查验,在其手提塑料袋底部发现用衣服包裹的袋装粉末,该名旅客自称是境外购买的中药粉。
经专业组织判定,承认上述粉末为鳞甲目穿山甲科穿山甲鳞片制品,合计385.3克。穿山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》(CITES)附录Ⅰ,且为国家一级维护野生动物。
海关律师、私运辩护律师邵丹提示:依据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条约》(CITES)及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维护法》等规则,除合法持有国家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组织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外,我国制止全部进出口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行为。私运穿山甲及其制品,构成犯罪的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则,以私运宝贵动物、宝贵动物制品罪科罪处分,依据情节轻重,别离处以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,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。
上海市法学会海关法研究会理事,上海市律师协会第十一届国贸委副主任,2005年开端步入海关体系,曾担任上海海关公职律师,通晓各项海关事务,有20多年海关与律师工作经验,拿手处理各类严重、疑问、杂乱的涉海关案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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